導讀: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職某公司,同年7月王某懷孕,并于次年5月分娩,分娩3個月后返崗工作。2022年4月,入職兩年后,某公司向王某發(fā)送《通知》
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職某公司,同年7月王某懷孕,并于次年5月分娩,分娩3個月后返崗工作。2022年4月,入職兩年后,某公司向王某發(fā)送《通知》載明:“由于王某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沒有提前提交生育申請,公司酌情自2021年9月起扣除王某7個月績效獎金。”雙方發(fā)生爭議,王某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被扣除的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間績效獎金14123元。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持調(diào)解,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扣除的績效獎金,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