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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七旬老人殺人沉尸案發(fā)回重審 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

                導讀:2名七旬老人殺人沉尸案發(fā)回重審 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11月21日,山東臨沂“捕魚老人殺人沉尸案”被發(fā)回重審,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馮延強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已正式接到山東省高院的重審通知。

                2018年8月,蘇氏兄弟被一審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兩人提起上訴。2021年8月,該案二審,雙方展開激烈爭辯,未當庭宣判。

                2名七旬老人殺人沉尸案發(fā)回重審 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

                “5年前我父親被抓的時候68歲,大伯69歲?,F(xiàn)在5年過去了,終于發(fā)回重審了。”蘇紀峰的兒子蘇明雙說,接到通知的一刻感到渾身輕松。

                案情回顧

                兩名七旬捕魚老人被認定殺人沉尸

                當庭翻供稱遭刑訊逼供

                2017年11月1日傍晚,蘇紀峰和蘇曉峰騎著自行車來到葛溝大橋西頭,收撈他們白天布下的漁網(wǎng)。

                蘇明雙說,兩位老人平常會在沂河下網(wǎng)捕魚作為樂子,一般是下午結(jié)伴到河里下網(wǎng),晚上八九點起網(wǎng)。他們有6條漁網(wǎng),下網(wǎng)差不多要個把小時,收網(wǎng)一般需要兩小時左右。

                橋頭監(jiān)控顯示,當天15時12分,他們將自行車停在橋上,下河放網(wǎng)之后離開,用時1小時43分。當天19時39分,兩人再次出現(xiàn),并在21時57分返回,用時2小時12分。

                次日上午,蘇氏兄弟聽說隔壁的蘇某失蹤,其家人正在到處尋找。蘇明雙說,按照輩分蘇某把蘇紀峰叫“爺爺”,兩人日常見面也比較熟絡。蘇某在沂河放置有網(wǎng)箱,為方便打魚,在江邊修了簡陋小屋居住。蘇某失蹤后,其家人還曾拜托蘇紀峰幫忙搜尋。

                2017年11月14日,蘇某的尸體在沂河浮現(xiàn)。尸體呈雙手反綁狀態(tài),后腦及下巴有傷痕,腳部被尼龍繩捆綁著一塊空心磚。

                “警方接到人員失蹤報案時可能已經(jīng)調(diào)取監(jiān)控了,后來尸體浮上來發(fā)現(xiàn)是謀殺案,我父親和伯父在監(jiān)控中出現(xiàn),成了最大嫌疑人。”蘇明雙說,兩人被帶走調(diào)查后再未回家,與家人再次相見是在故意殺人案的一審法庭上,兩位老人當庭翻供稱此前殺人供述是逼供下作出的。

                2017年11月16日,公安機關對蘇氏二人傳喚,次日兩人供述了殺害蘇某并沉尸沂河的犯罪行為,之后二人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實。

                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蘇氏二人在沂河捕魚收貨不多,到蘇某網(wǎng)箱撈魚時與蘇某發(fā)生沖突,蘇某駕船到達蘇氏兄弟漁船旁邊爭吵時,蘇紀峰用木棒擊打蘇某枕骨處,蘇某倒在自己船上死亡,兩人將蘇某及其漁船一起拖至小木屋附近,尋找空心磚綁在蘇某身上,將其拖至對岸方向江中丟下,之后江蘇某的鐵船在附近幾十米處沉沒。

                公安機關認為,案發(fā)時間段到達了案發(fā)區(qū)域,周圍有一個釣魚的村民先行離開,沒有其他人出現(xiàn);經(jīng)過走訪調(diào)查和尸體檢驗,推算出蘇慶春的死亡時間為飯后一小時左右,即11月1日20時至21時左右。

                2019年8月31日,蘇紀峰和蘇曉峰因故意殺人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共同賠償蘇慶春家屬34652.5元。

                2021年8月26日,該案二審開庭,控辯雙方圍繞著受害者死亡時間,案發(fā)時間,關鍵證據(jù)是否存疑,以及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兩嫌疑人是否為真兇等展開激烈辯論。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家屬發(fā)聲

                曾實地模擬實驗作案過程

                兩老人在時間段內(nèi)完成不了作案

                蘇明雙介紹,公安機關根據(jù)蘇某胃里食物消化情況判斷了死亡時間,但法庭上提交的胃部照片中并看不到食物,“并不是晚飯后一小時左右的消化情況,更像是午夜之后的消化情況。我們覺得死亡時間與兩個老人出現(xiàn)的時間對不上。兇器木棍沒找到,兩人供述的沉尸、沉船地點,與實際打撈地點也有幾百米偏差。”

                蘇明雙稱,事后他曾按照警方指控的細節(jié),駕船到實地模擬實驗作案過程,發(fā)現(xiàn)兩位老人無法在固定時間段內(nèi)完成一系列行為。

                蘇明雙說,蘇氏兄弟那天把6個漁網(wǎng)都是收好帶回來了,還把網(wǎng)上的魚摘下帶回家,這個工作量往常就得一兩個小時。“在剩余時間內(nèi),與對方爭吵、對方把船靠近后木棍擊打?qū)Ψ?,再連人帶船拖回岸邊,去小木屋找來空心磚,綁好人之后駕船到對岸江面拋尸,再到上游400多米地方沉船。我是年輕人,光收網(wǎng)就用了兩個多小時,他們70歲的人了,幾乎不可能兩小時內(nèi)收網(wǎng)、殺人、沉尸。”

                檢方認為,蘇明雙實驗的木船與實際船只有差別,且作為近親屬證明力弱。

                警方也曾做過實地實驗,顯示下網(wǎng)時間只用了20分鐘,起網(wǎng)也只用了20分鐘,劃船路線用時28分鐘,沉船20秒,證明二人有足夠的時間作案。

                蘇曉峰的二審辯護律師何智娟對此反駁。監(jiān)控視頻顯示兩個老人下網(wǎng)已經(jīng)用了1小時43分鐘,而偵查實驗的下網(wǎng)只用了20分鐘,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說明偵查實驗中的數(shù)據(j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并且偵查實驗中的模擬者是年輕的專業(yè)捕魚人,與兩老人的身體素質(zhì)、捕魚熟練情況差別較大。

                二審期間,蘇曉峰曾提到,當天他們除了自己的6張漁網(wǎng),還將另外一個村民的漁網(wǎng)下在河里,當晚只從頭到尾檢查了這張漁網(wǎng),因為沒有魚,未將漁網(wǎng)收上來。法庭認為這涉及新的事實,需要恢復調(diào)查。

                蘇紀峰的二審辯護律師馮延強認為,多檢查一張網(wǎng)需要的時間更多,這更證明了二人沒有足夠的作案時間。

                蘇明雙表示,蘇某常年住在河邊打魚,曾因打魚的事與他人結(jié)怨過,案發(fā)前他的漁船被人用石頭壓沉過,之前漁網(wǎng)也被人劃破過,“這些在法庭上都提了,也許真兇另有他人。父親被抓兩年后,我母親就去世了,希望早日重審,早日找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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