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彩禮蘊含著人們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然而曾經為良緣永結給出的彩禮在當愛已成往事之后該不該退?近日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彩...
彩禮
蘊含著人們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
然而
曾經為“良緣永結”給出的彩禮
在“當愛已成往事”之后
該不該退?
近日
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
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彩禮糾紛案件
給出了答案
案件詳情:
收受彩禮十多天后悔婚
一女子不退彩禮被起訴
今年1月,阿富(化名)與阿霜(化名)相識,并在半個月內確定了戀愛關系。2月3日,雙方父母見面商談婚約事宜。當日,阿富父親便給了彩禮等相關費用6萬余元。幾日后,阿富又為阿霜購買了一枚金戒指花費4000余元。
十多天后,阿霜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提出解除婚約,阿富認為阿霜及其家人以婚姻之名索取錢財,使自己和家庭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要求阿霜及其家人返還彩禮等費用。雙方協(xié)商未果,阿富遂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澄邁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向雙方核實相關情況,了解到阿霜在收取彩禮之后,既未與阿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又未與其共同生活。結合實際情況,承辦法官認為調解結案更能徹底解決雙方糾紛。經耐心細致調解,法官向阿霜釋明法律法規(guī),最終阿霜同意返還彩禮及相關費用。
法官說法:
既未辦結婚手續(xù)又未共同生活
應退還彩禮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彩禮作為民間約定的婚嫁習俗,一般是男方家庭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對女方及其家庭的一種附條件贈與。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當事人在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該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卻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該案中,在收取彩禮之后,阿霜既未與阿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又未與阿富共同生活,即阿富及其家人給付彩禮的目的并未達成,阿霜及其家人應將收取的彩禮退還給阿富。
彩禮并不是婚姻的“入場券”,更不是衡量感情深淺的標尺。該案承辦法官呼吁大家要樹立正確的婚戀觀,讓婚姻回歸愛的本質,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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